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