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规划、建设、工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