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目制作和播放第三十四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的提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