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七条有效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从事公证业务、使用公证名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