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十二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公证员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