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十一条有效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以所在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辖区为执业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