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