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