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