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