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根据社会对不同行业类别、工种和职业技能人员的需要,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进行最低不少于一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