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