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