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促进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