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促进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对举报和投诉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