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以暴力、胁迫、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四)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五)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