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