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用人单位设置招聘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