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小时工等弹性工作形式灵活就业,并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