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等在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