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