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或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二)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三)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四)将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用于经营的;(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