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职责。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