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报批前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已编制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