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徽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