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沿江中小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避免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