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整改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报告专项审计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本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和有关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的处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