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收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的十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收到意见和建议的五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前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审计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