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存在问题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