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邀请本级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本级部门决算草案审查。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有关预算部门研究处理。预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审查意见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部门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