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本级部门预算批复、信息公开、资金下达、项目建设等情况,对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绩效等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