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