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