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金融风险防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金融欺诈、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