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先进技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