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保护小区的建设投入,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保护小区建设。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