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具体管理参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