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立地方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二)以湿地景观为主体,融合湿地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和历史文化价值;(三)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