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二)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