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向重要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引进物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对可能给湿地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