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禁止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