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