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