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