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审阅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二)实地检查或者调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