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监督的主要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限额以下但属于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拟定审计投资限额标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名单,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