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与本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金使用情况;(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