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已修改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在建、在售项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注明仅用于在建、在售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