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