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