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项目达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