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项目达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